《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


各盟市农牧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及计划单列市相关部门,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各旗县支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强化创新引领,突出集群成链,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强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 。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厅、财政厅、商务厅、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供销合作社9个部门,依据我区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实际和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趋势,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内农牧规发〔2016〕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

文章插图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监管局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28号),为推动我区优势特色农牧业产业集群建设,提升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水平,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强化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指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为主业,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流转聘用等方式,与农牧户建立利益联结,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经营指标和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牧业企业 。
第三条 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强化农牧主管部门职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引进动态竞争淘汰机制 。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龙头企业的农牧业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年以上,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和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企业 。
2.企业经营产品 。企业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
3.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交易额)4000万元以上 。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