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怎样处理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怎样处理】
第一、结婚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的个人财产 。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购房款的一部份或全部是其出资,该出资可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负的债务,购房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另一方赠与的除外 。
第二、结婚前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这是婚前按份共有(一般按出资比例)的财产转化为婚后共有的财产 。
第三、婚后以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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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婚前以一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的房屋权属问题,目前存在争议 。上海高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已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份,应当予以返还 。可见上海高院是依据谁付款产权归谁的原则 。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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