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权利包括


证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 。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和参与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盲文字的证人,司法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
对于某些聋、哑的证人,应当允许他们采用聋、哑手势提供证言 。在聋、哑的证人作证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进行翻译 。

证人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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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述权 。证人享有不受威胁地充分陈述的权利 。如果经过回忆,还可以补充陈述或修正原先的证言 。
3、控告权 。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
4、人身自由权 。证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随意加以限制 。如果证人由于作证而受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诽滂及打击报复的,有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的权利 。
5、要求保密权 。刑事案件的报案人或举报人,有权要求对其姓名和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守秘密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
3、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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