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理方案 工业园区管理制度( 七 )

  
第二十二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单位 , 必须按照合同约定 , 按期完成投资额度 , 对已动工但完不成投资额且造成土地闲置二年以上的 , 由国土部门或委托园区管委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 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 不得改变用途 , 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 。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并报经区政府同意 , 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 。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 方可开工建设 。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照违法占地严肃处理 。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投资额度、投资强度、建设速度和产出密度其中任何一项指标达不到工业园区管理规定的 , 按该项目最低标准核算用地面积 。多项指标达不到要求的 , 以最低一项为依据核算用地面积 。多余的用地面积依法收回或按土地出让价的二倍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  
(二)未经审批将工业用地改为其他用途的 , 依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之规定 , 园区管委会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 , 将该宗土地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 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  
(三)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未按合同规定不按期开工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规定 , 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 。  
(四)签订的入园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书 , 应约定开工之日起连续三个月未开工建设的 , 视为投资人违约 , 将终止履行合同 , 收回项目用地;已动工建设但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总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 , 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十二个月的 , 项目单位则限期缴纳土地闲置费 , 并限期复工;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或不复工建设的 ,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 ,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 注销土地使用证件 。  
(五)减免土地出让金单位的项目已竣工而未按期投产 , 第一年按该宗土地当年评估价的50%补缴土地出让金;第二年仍未投产的 , 按该宗土地当年评估价的100%补缴土地出让金 , 第三年仍不投产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 并对其建筑物等不动产评估作价予以拍卖 , 动产部分由项目投资者自行处理 。  
停产企业 , 应在六个月内恢复生产 , 确因无法恢复生产的 , 由园区管委会组织中介机构拍卖处理 , 并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和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  
第六章项目建设规划  
第二十六条企业厂区建设工程在设计前 , 须与园区管委会先期衔接 , 并按照工业园区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设计 , 制作企业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 。  
工程建设报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一书两证” 。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生产、消防等执法单位的监督检查 。做到文明施工 , 安全施工 , 规范施工 。  
第二十七条加强建设管理 , 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控制指标 。  
工业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占地率、绿化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总用地的比例执行国家的控制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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