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债务人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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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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