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过低,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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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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