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需要强调的是 , 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 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 。
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 , 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 , 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 。
【法律依据】

文章插图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 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 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 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 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 ,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 ,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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