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入疲劳战 疲劳战术


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中国在1998年10月5日加入了公约 , 该公约第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 , 或予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 。”联合国安理会1984年适用《联合国反酷刑公约》 , 在1988年11月3日对中国生效 , 该公约第第1条就对“酷刑”做了细致的规定“一就本公约而言 , “酷刑”系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 , 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 , 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 , 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 , 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 , 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随附的疼痛或痛苦则不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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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 属于非法言词证据”;2012《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 此处的等非法方法是否包含疲劳审讯一直有不同的看法;2013年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 应当排除” , 该规定一方面明确了以疲劳审讯获得的供述应该予以排除 , 一方面将疲劳审讯与刑讯逼供采取并列 , 明确了疲劳审讯属于非法方法的一种;2016年《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 , 应当依法予以排除”;2017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规定了使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变相肉刑、威胁方式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该排除 , 并未提及到疲劳审讯 。也就是说 , 我们国家在规范层面仅仅在2013年的意见中对疲劳审讯进行了明确规定 , 之后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未提及 , 这还是饶有玩味的 。不论立法上如何暧昧 , 司法中已经将疲劳审讯获取的言辞证据作为排非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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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参考第869号刘晓鹏、罗永全贩卖毒品案“该份供述时间起于 2012 年10 月 28 日 21 时 7 分 , 止于同日 23 时 26 分;讯问地点在重庆市梁平县看守所三楼 。经实地察看 , 该讯问地点并非正式讯问室 , 中间没有隔离设施 。同时 , 刘的提讯证记载 , 刘晓鹏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 17 时被押解出看守所 , 于同年10 月 29 日 3 时还押 , 持续时间为两天三夜 58 小时(中途没有送回看守所关押监室) , 而刘第三份供述正是形成于这段时间” , 法院结合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明材料认为该证据应该予以排除 。【13年的疲劳审讯的规定还没发布】 。刑事审判参考第1040号尹某受贿案“历时约 72 小时 , 没有离开过办案地点 , 并一直接受办案人员“车轮战”式的调查 , 每天睡眠时间不足 4 小时 。另外 ,  25 日至 27 日 , 侦查机关没有制作一份调查笔录 , 也未移送 25 日至 27 日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 法院认为侦查机关采取了疲劳战术进行取证 。刑事审判参考第1141号吴毅、朱蓓娅贪污案“被告人吴毅在长达 30 多小时的连续讯问过程中没有得到必要休息 , 这种疲劳审讯属于一种变相肉刑 , 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程度与刑讯逼供基本相当 。吴毅在这种情况下所作有罪供述不能排除是在精神和肉体遭受痛苦的情况下 , 违背自己意愿作出的 。这种供述不可靠 , 属于使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 , 应当予以排除 , 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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