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骗罪的量刑标准法律主观:
诈骗罪量刑标准的规定是:按照诈骗的财物价值金额来量刑 。金额越大,刑罚越重 。根据法律规定,犯诈骗罪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法律客观:
l、犯本罪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 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 , 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 , 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 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 , 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诈骗行为有专门的规定,即“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 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必须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形,随后导致被害人以此为基础进行交易、支付或提供资产等,造成了被害人经济上的损失 。其次 , 该诈骗行为需具备一定的危害程度,使用欺骗手段获取的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将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诈骗罪的跨境性、对金融市场的冲击力等因素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司法审判的难点 , 我国也在不断加强有关诈骗罪相关立法的制定与完善 。例如,2017年颁布的《电信和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了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及其处罚,同时裁定了在该罪过程中涉及的虚拟币 。
按照刑法的规定,怎样算“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呢?诈骗罪往往涉及到财产方面的问题,所以数额标准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指标 。但是刑法并未对“较大”的概念进行具体说明 。一般而言,如果诈骗得手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认定为“较大” , 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认定为“巨大” 。但是在具体应用中,由于案件特殊性、地域经济差异等原因,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确定 。
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承诺或条件,同时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 , 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和合法权益 。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被挽回自己的损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诈骗怎么判刑诈骗怎么判刑
1、触犯诈骗罪的 , 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2、诈骗数额达到巨大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3、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的 , 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一、什么算是诈骗
如果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才算诈骗 。构成诈骗罪的,一般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诈骗案立案条件
1、第一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 。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
第二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
【法律对诈骗罪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诈骗怎么判刑】三、诈骗罪追诉期一般是多久
1、诈骗罪追诉时效是从犯罪的最后一次诈骗时开始进行计算 , 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 追诉时效是5年 。根据诈骗罪量刑标准:诈骗4万元的 , 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 , 刑期增加一个月 。6万也就可能判处4年多一点点,不足5年,所以追诉时效应该是5年 。前提是当年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对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不适用追诉时效 。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诈骗罪的追诉期一般为五年,如果诈骗金额巨大并且特别严重的话,会被处罚十年以上或者是无期徒刑并且没收财产 。
被骗子骗了之后,应当保留好转账、聊天记录等证据 , 立即报案 。达到立案标准的找不到嫌疑人也一样可以立案 。
四、被诈骗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怎么办
1、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后,如果找不到嫌疑人的,要继续侦查案件 , 如果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可以进行通缉 。
2、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 , 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 , 追捕归案 。立案后 , 如果找不到嫌疑人的,要继续侦查案件,如果嫌疑人需要逮捕的 , 可以进行通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诈骗罪相关法条是怎么规定的相信有些民众其实自己也能够体会到现如今社会管理所面临的各种难度的,人类社会利益关系的多样化 , 财力,物力,人力的整体流动性都是诈骗案件多发的相关因素 。诈骗已经给我国的社会治安带来了非常严峻的考验,所以,诈骗罪 相关法条在明确了诈骗罪概念的同时,同时也对诈骗行为量刑时候的情节参考等都有规定 。诈骗罪相关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一、 刑法 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司法解释 (一)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_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_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 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 , 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_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 丧失劳动能力 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 , 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 一审 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 主犯 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 , 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 , 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 , 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 共同犯罪 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 同时构成诈骗罪和 招摇撞骗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_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 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 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 债务 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根据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 , 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 至10万元以上的 , 应以诈骗罪追究上述人员“数额较大”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应以诈骗罪追究上述人员“数额巨大”的刑事责任(虽然这一解释对犯罪数额的规定与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不一致 , 但是,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见解,值得肯定——编者说明) 。(三)根据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_的解释》第九条 , 以虚假、冒用的 身份证 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根据2002年4月10日最_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 盗窃 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 , 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根据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 证据 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闭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以 妨害作证罪 追究刑事责任(对 诉讼 欺诈侵财行为的定性虽有分歧 , 但多数说认为构成诈骗罪,故该答复是否合理,值得研究——编者说明) 。(六)根据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根据201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以使用为目的 , 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 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诈骗罪刑指导意见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就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 构成诈骗罪的 , 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宛里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蛩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首先刑法第266条当中规定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话是有可能无面临期徒刑并且没收非法所得的 , 再有就是第二部分明确的告诉大家对诈骗行为的量刑不是单纯的根数额确定刑期的,诈骗扶贫 , 基金,残疾人等这些弱势群体的,数额不够也要酌情从重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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