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房产继承需要公证书吗房产继承遗嘱没有强制需要公证的,可以不公证 。房产遗嘱只要符合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 。公证不是遗嘱的生效要件,公证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权利和义务所涉及的各个方面之间可能发生的民事纠纷,从而能够有效地保护当事者的正当权力和利益不受侵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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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需要公证处去吗继承遗产不需要公证 。遗产继承作为一种继承方式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不需要公证的,当然,如果需要公正的也可以到专门的公证机构去办理,相关程序参照【法律依据】 。公证不是遗产继承的必经程序 。但为了以防对财产继承发生纠纷,可以对遗产继承进行公证 。所以,只要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 , 不需要公证 。
继承房产的条件是什么:
1、房产继承有三种形式 ,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2、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3、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方可生效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财产指定继承要公证,遗嘱房产继承需要公证书】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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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必须要公证吗?房产继承不需要公证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如果想要公证的 , 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
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应该怎么办理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 , 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 , 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 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
遗嘱继承的使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
2、立遗嘱人死亡 。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遗嘱继承的时效问题
立遗嘱是公民的一项私权行为,表现为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 。公民可以在遗嘱中自主决定其遗产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此类遗嘱在法律上叫遗赠) 。当然,遗产承受人有权按照遗嘱接受或放弃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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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一定要公证吗法律规定房屋继承必须公证 。
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权属变更的登记,需先进行“继承权公证” 。继承人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死者死亡证明以及单位或街道开出的有关证件材料,到公证部门(市房产中心大厅设有公证窗口)进行“继承权公证”,经审核后继承人将得到“继承权公证书” 。
公证时,需要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公证部门签字同意,包括逝者父母(如果在世)、配偶、所有子女(若有子女先其去世的,由子女的子女到场,子女的子女若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场代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胡先生的母亲和哥哥自愿放弃继承权,那在公证部门现场签字时,他们需明确表示放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 , 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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