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的担保期限是多少?1、分三种情况,如果担保合同里面约定的担保期限,那么就按约定的期限来,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期限,那么从约定的还款期限之日起担保期限是六个月 。另外一种情况特别特殊就是担保合同里面写明担保人担保至债务人还清债务为止,这种情况属于约定不明,那么这种情况下,担保就是从约定的还款期之日起担保期限是两年 。
2、法律依据:
3、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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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最长期限为多长时间民法典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实践中,双方可以就担保期限进行约定,但是大概限制在六个月至两年中 。所以,借款中约定了担保的,即使是做连带担保,担保期限最长是2年 。
担保的期间是六个月 。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保证期间一般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在保证期间中 , 债权人需要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那么不承担保证责任 。
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使用期限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一、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二、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 , 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 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 , 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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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有没有长期一、担保人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
1、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可以设定为除斥期间 , 在约定不明时可以按主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计算债务到期日起算二年 。而在抵押担保中,尽管抵押权存续于主债权存在的始终,但法律也给予了明确的限制,即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二年内行使,时效有中止、中断的除外 。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
二、担保人过了担保期限被起诉怎么办
担保人过了担保期限被起诉应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不论是否超过担保期限,起诉都是合法的;
2、担保人如认为已经超过担保期限,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可以向法院提出答辩,反驳、否定原告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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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多久担保的期限如下:
1、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 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
2、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3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
如果有以下这些情况 , 则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 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6、保证期间 ,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 按照约定 。
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9、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 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如果保证合同中没有写明是哪种担保模式,则默认为是连带担保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 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 , 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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