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后撤案是否应当国家赔偿法律主观:
刑事拘留后国家赔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非法拘留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追究刑事责任 , 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 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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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错了要国家赔偿吗法律主观:
公民被错误刑拘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 , 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
法律客观: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一、刑事国家赔偿方式我国国家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一)支付赔偿金(二)返还财产(三)恢复原状以上三种赔偿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 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刑事国家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标准的原则是 , 既要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得到适当的弥补,又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和财力负担状况 。我国国家赔偿标准基本采用慰抚性原则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1)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 。减少的收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能力的 , 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财产权损害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 ,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 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与金钱赔偿 。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这种侵害并非直接指向财产,而是剥夺和限制受害人的权利,其后果往往是造成企业停产或法人消灭 。对此,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所谓“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商店、公民等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如水电费、房屋租金、职工基本工资等 。其中职工基本工资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保工资的平均数来计算的 。但不赔偿法人或组织在正常情况下,在此期间必定能获得的利益,也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的一切开支 , 而只是赔偿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并且是赔偿损失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 , 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 , 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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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我国《 国家赔偿法 》对 国家赔偿 的起赔时间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 判决书 、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 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对于未超期的 羁押 时限是否计入赔偿天数的问题,新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 。比如,侦查人员依照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李某采取了 刑事拘留 措施 , 合法拘留羁押期限为37天,但在第38天时侦查机关发现 犯罪嫌疑人 并非李某,遂对李某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假如李某提起国家赔偿,那么赔偿天数是38天还是1天针对此问题,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应当从羁押之日起计算赔偿天数 , 另一种认为合法羁押期限不应计入赔偿天数 。从国家赔偿法的性质看,它是一部受害人的权益救济法,救济权益的宗旨决定了不论职权行为违法还是合法,只要发生了实际损害后果,受害人就有权获得赔偿 。从受害人的角度讲,全部的羁押过程都对其造成了人身权的损害,因此国家必须对羁押全过程承担责任 。刑事拘留国家赔偿吗可以参考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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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
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刑拘国家赔偿法律有哪些规定,刑拘后撤案是否应当国家赔偿】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应当给予赔偿 。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第二十二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第二十三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 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 必须执行 。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 ,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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