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如何区分,破产资产管理人是什么意思

破产资产管理人是什么意思呢法律主观:
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分别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新《企业 破产法 》首次出现的概念 。在美国破产法上,其同义概念为estate , 在德国破产法中称Masse,实际上,债务人财产应包括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债务人对不论何处的资产拥有的权益,不论是在 法院 地国还是在外国,也不论在程序启动时是否为债务人所占有,以及还包括一切有形资产(动产或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新《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概念的使用表现出破产立法理念的变革,这一概念不仅涵盖了 破产清算 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也将破产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包括在内 , 能较好的概括清算、和解和重整三种程序下债务人财产的不同状况,其内涵更为全面 。二、破产财产是什么 与“债务人财产”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破产财产” 。在我国破产法学界,“破产财产”这一概念在广义和狭义两个意义上被使用 。广义上的破产财产按照大陆法系的称谓也称为破产财团,和新破产法中的“债务人财产”基本同义 。狭义上的破产财产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用以清算和在 债权人 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 。原《企业破产法(试行)》是在狭义上使用的破产财产概念 。该法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①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②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③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如何区分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作了清楚的区分 。其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 为债务人财产 。”在破产清算一章中的第107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由此可见,在新破产法中 , 破产财产仅在狭义上使用 , 指在清算程序中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财产 。之所以对两者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在此前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清算程序居于主导地位,破产财产在广义和狭义上区别不大 。破产财产的概念侧重用于清算分配 。而在新破产法新增的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重整程序中,破产企业的财产将在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管理下进行继续经营,在成功的重整中,债权人要按照重整计划获得债权清偿,债务人的财产不再用于清算分配 。故此时“破产财产”的提法不能准确涵盖重整程序下的债务人财产状态 。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专章规定 , 强调了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法律地位 。根据第四章规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原破产企业的财产成为“债务人财产” , “债务人财产”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务人控制的财产,而是特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财产集合 。这种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存在目的的特殊性 。债务人财产的存在目的是为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完成而存在 。第二,债务人财产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在债务人财产转化为“债务人财产”之后 , 这一财产事实上的权利主体不再是原企业的所有者,而是债权人 。第三,财产管理主体的特殊性 。根据新破产法规定 , 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负责接管与管理 。第四,存在形式上的集合性 。债务人财产是一个概括性的财产概念,包括在破产受理时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有财产的集合和权益的集合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如何区分,破产资产管理人是什么意思

文章插图
债务人转移财产怎么办法律主观: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有下列区别: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申请受理时、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而破产财产是破产后用来清算和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 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如何区分,破产资产管理人是什么意思

文章插图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是什么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债务人财产 。
一、具体分析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2、欺诈破产行为
(1)可撤销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 ,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 , 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
(2)无效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
(3)管理人的追回权 。因上述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
3、破产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 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
出卖人取回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4、破产抵销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 , 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
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如何区分,破产资产管理人是什么意思】(1)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
(3)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
二、什么情况下发生公司破产
企业破产,宣告破产的情形:
1、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批产;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
三、破产撤销权有什么构成要件
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
1、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实施了不合理的处分行为 , 且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
四、申请保全的资产在企业破产时如何处置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 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 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
第三十一条规定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如何区分,破产资产管理人是什么意思

文章插图
破产案件中哪些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纠纷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根据新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 , 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破产案件中哪些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
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 。
其主要构成为:
(1)企业自有的财产 。企业自有的财产是指债务人企业所有的资产,包括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资产 。主要包括:
1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这部分资产指企业现存的所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注册资本、利润,主要包括企业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等 。
2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包括土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采矿权 。
3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 。原《企业破产法》规定 , 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本法中,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财产,具体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
(2)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 。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 。这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 为典型的财产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形式 。因这些物权而产生的对他人的物权请求权 , 当然构成债务人财产 。
2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债权 。依我国《民法典》规定,债权有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费用返还请求权等 。债务人企业依法取得的对他人债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利益,应属债务人财产 。
3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证券权利 。破产宣告前,债务人企业因为票据行为、购买债券、股票等法律行为 , 取得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上述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构成债务人财产 。
4应当由债务人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一般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 。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债务人企业在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即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的权利等 。
5债务人企业享有的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 。法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它的成员或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已到期,凡承诺缴纳出资的法人成员或股东 , 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债务人企业全额缴纳出资的,均应当缴纳;债务人企业同时享有要求缴纳出资的请求权 。
6其他财产权利 。凡是债务人企业享有的、可以用财产价值衡量并可以变现为金钱利益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权利,如债务人企业享有的专有技术、商号等,也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 。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 , 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亦属于债务人财产 。
在认定债务人财产时应注意,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3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4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5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6破产企业内的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 。破产企业内的社团 , 主要有企业的党团组织和工会组织;
7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 。
2.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 。
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 。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 , 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 。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 。
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由于这种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给付,而且这种给付通常具有等价性质 。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例如 , 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 , 在合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分配 。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或转让所得 。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 , 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带来的收益以及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 。
(5)继续营业的收益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准许债务人继续其营业,这时因企业继续经营所获收益属于债务人财产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包括: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权利(包括无形资产权)而获得的赔偿;债务人因开办人补足注册资金所获得的财产;因债务人财产被错误执行而执行回转的财产等 。
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如何区分,破产资产管理人是什么意思

文章插图


    特别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友提供或互联网,仅供参考,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