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对外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夫妻之间正常多久一次

夫妻之间正常多久一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或者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_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时 , 除另有约定外 , 应当根据举债一方的经济状况和债务用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进行分析判决 。
一、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共同债务不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内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一种是夫妻一方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法律责任 。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自己的名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及偿还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使用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双方共有财产支付的债务、一方不履行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时所负的债务等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二、夫妻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双方都有分担的权利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都是主要管理者,在家庭日常生活中 , 他们的职责主要是管理家务和处理家庭事务,因此这类债务通常是共同的,不属于共同的 。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做了家务或者处理了家庭事务之后所负的债务,这类债务则属于共同债务 。
三、夫妻一方与债权人约定为双方借款而不用配偶一方归还(但不能免除另一方的还款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负债用于家庭生活的除外 。”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借款应该属于共同债务 。但夫妻一方可以主张另一方为自己出具借条,以证明自己为该笔借款所负的法律责任 。在配偶一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一方提供借条时配偶已经知晓并同意其签字的,法院不予支持 。
四、夫妻共同还债后 , 另一方再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由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婚前债权所负借款,在婚后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 , 夫妻共同还债后,另一方再以此为由主张权利的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 , 夫妻共同还款,如果另一方只是因为债务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或者是其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归还借款而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不予考虑 。如果夫妻在婚后共同还债中,一方超出家庭生活费开支以及其他必要开支支出达到了家庭生活所需,则该方提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是自己不再享有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等理由时,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
五、夫妻共同还债后,原为共同清偿的债务又转回给第三人的 , 该转回行为应当认定为对全体共同债权人有利即为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用于清偿家庭生活所负债务,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债权人就该债务未履行约定或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后,请求将该财产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其与债务人订立这方面的合同时存在恶意串通或者重大误解的除外 。”在上述案例中 , 法院认为案涉债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系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判决驳回张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
赌博负债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婚内债务不一定属于属于共同债务,若某公民在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虽然是以个人的名义向借款,但是借款所得确实用于家庭生活,此种情形下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一、夫妻一方婚内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夫妻一方婚内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关键要看对方所负债务是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用 。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有两种例外情况: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判断标准除了上述情形以外还应当根据分居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 。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此期间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
但是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慎重考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因为在此情况下的夫妻分居,主观上夫妻间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从而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两个独立的经济生活主体虽然双方仍是夫妻关系,但这只是身份关系而已 。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失公允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1、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
2、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此处因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包括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并不是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种是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 。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 。
3、因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期间因医疗费用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看接受医治的病人身份,具体包括:夫妻中任何一方;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如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
4、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夫妻各自因为履行其应尽的抚养、赡养、扶养的法定义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等原因参加教育、培训需要支付费用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生活交往中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而负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参加婚礼等随份子就属于常见的一种形式 。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之间不仅可以对财产分配做出约定来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问题,还可以通过双方约定划分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此时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划分优先适用约定 。此时,只要是夫妻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在不侵害债权人的前提下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那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立的债务关系,如果非借款人并不能证明当初配偶借钱的时候自己不知情、且也不能证明配偶的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该借款就一般会被认定为是共同债务 。
妻子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法律主观:
如果夫妻借贷是用于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应当以 夫妻共同财产 清偿 。如果用夫妻名义借贷,却用于个人花费则属于个人债务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夫妻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或妻一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 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遗产没有权利处理;债权人就该遗产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提出分配请求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 , 夫妻一方借钱给第三人借了款并签字盖章后即产生了举债行为 。如果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条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
1、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在借款的时候没有借条,也不存在所谓的配偶一方知情并同意债务人将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特殊约定,也不能作为裁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 。债权人基于特别约定可以请求夫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等事由所负的除外 。
2、如果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女为债务人 。
但是,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方的个人生活、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并不能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债务人为夫妻一方提供个人财产及其孳息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时,应当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及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及债务是否用于偿债能力进行举证 。债权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产经营的,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国债为个人债券还是个人非特定物的除外或者能够证明用于家庭共负债务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共同债务用于偿债能力的除外 。
3、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配偶的举债与夫妻共同债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时,债权人有权请求配偶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无法协商一致的 , 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制度的基本原理 。该制度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前国内还未完全建立起来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间统一的婚姻法裁判规则,因此实务中有诸多争议,主要集中在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为由,要求配偶共同承担连带债务 , 是否会影响到债权人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离婚时 。对生活需要支出的费用,双方可以协议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平均原则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当遵循按份共有的原则 。”这就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思想及其立法宗旨所在 。
【夫或妻对外借款属于共同债务,夫妻之间正常多久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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