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怎么计算,劳动仲裁时效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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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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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 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 , 劳动关系终止的 , 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间不包括在途中时间 。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 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 , 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从什么时候起计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1年,未申请劳动仲裁的,就丧失了劳动仲裁的胜诉权,其在1年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才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 , 其仲裁请求将无法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之前,劳动仲裁的申请期限主要是依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后 , 劳动仲裁时效制度和之前的规定有了很大的不同,首先,仲裁时效期间延长为1年;其次 , 遵循了诉讼时效制度的一般原理 , 以“权利被侵害之日”取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最后 , 完善了仲裁时效的中断、中止等制度 。
1、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
由于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实务中都是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因此,即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后,仍有不少HR甚至一些专业律师,还在沿用上述规定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结果发生错误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构建的仲裁时效制度框架下,由于1年的时效期间已经足够长,因此 , 仲裁时效期间应严格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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