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的监管单位是哪一个,在我国高空坠物是归谁管的

在我国高空坠物是归谁管的高空坠物是由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材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管的 。高空坠物伤人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 , 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高空坠物的监管单位是哪个部门一、高空坠物的监管单位是哪个? 1、国土房管局 负责牵头全县高空坠物防范与管理工作,拟定相关法律 法规 和政策的宣传方案,综合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召开处理复杂问题的联席会议 。负责业主大会活动的政策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单位和业主开展高空坠物防范和管理工作;对已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需要使用该资金进行排危的 , 启动紧急使用程序及时拨付资金;负责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设的 公租房 、 廉租房 小区防高空坠物的监督管理 。2、城乡建委 负责从建筑设计上严格把关 , 规范建筑物外墙、窗台、阳台挂件、空调机位等设置;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执行建筑规范情况,查处违规行为;认真履行乡镇规划职能,从规划层面把好乡镇建筑防高空坠物关口;按照“两防”等建筑施工安全要求,严防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发生高空坠物事故;负责牵头危旧房改造工作;负责从源头控制建筑物外墙瓷砖的应用;负责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设的建筑的防高空坠物的监督管理 。3、县规划局 负责查处 管辖 区域范围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4、县财政局 负责为开展高空坠物防范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 将经费纳入相关单位的财政预算 。二、高空坠物的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 》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其他责任人承担 侵权责任。综上所述,高空坠物威胁路人及车辆的安全,有些极端的案例中,行人被砸身亡 。作为政府部门 , 应该加强对高空坠物的监管 。高空坠物的监管单位通常由住建部门、房管局、城乡规划部门等组成 。高空坠物的发生,不能明确具体侵权方的,受害人可以起诉整栋建筑物的业主 。
高空坠物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范围内法律分析:高空坠物是属于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材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管的 。此类事件要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来进行确定去哪个部门 。高空坠物是属于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和县材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管的 。此类事件要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来进行确定去哪个部门 。3、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高空坠物归哪个执法部门管理法律主观:
法律上高空坠物由国家土地房屋管理局管理 。该部门对于此类事故是有着宣传避免的责任,并对涉及到容易发生高空坠物的房屋,需要及时整顿,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有作出处罚的权利 。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高空坠物的监管单位是哪一个,在我国高空坠物是归谁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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