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审查起诉什么意思,移送检查院审查起诉多久有消息

移送检查院审查起诉多久有消息案件移送审查的意思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了的情况下连同案卷的材料证据,一并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安机关没有办法直接对案件提起诉讼,公诉类型的刑事案件都是由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后才决定是否起诉的 ,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是公诉案件的必经过程之一 。
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是什么意思?
案件移送审查的意思就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了的情况下连同案卷的材料证据,一并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安机关没有办法直接对案件提起诉讼,公诉类型的刑事案件都是由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后才决定是否起诉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是公诉案件的必经过程之一 。
公安机关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做到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达到起诉的基本要求,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清犯罪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等;案卷材料、证据主要包括举报、揭发、控告材料 , 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 , 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 。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 , 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 。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流程大致如下:
(1)审查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案件;
(2)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
(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
三、案件到检察院后还有多久会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 , 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 , 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在案件还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之前都只能说明刑事案件还处于侦查的状态中,当然 , 就算公安机关把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了,检察院在审查阶段也有可能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相关的证据的 。可以说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要先确保案件的证据链条及各方面没有任何问题的 。
补充移送起诉是什么意思移送起诉是指公安机关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 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的行为 。
案件经过侦查预审 , 对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且没有发现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
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 。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 , 前几者均可按城市区下分区分局 。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部、局指导 。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 。受所在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
检察院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 , 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
补充移送起诉是什么意思移送起诉是公安机关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査决定起诉的行为 。移送起诉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 ,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 法律手续完备 ,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卷移送到检察院,有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且没有发现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 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移送起诉跟审查起诉的区别
移送起诉和审查起诉不是一个概念 。移送起诉是指公安机关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査决定起诉的行为 。案件经过侦査预审,对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且没有发现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 , 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 。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 。
移送审查起诉是什么意思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主要是由检察院负责进行审查和法院进行审理,具体的内容为:
一、检察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决定: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 ,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 , 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
3、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 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4、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二、法院受理检察院的起诉后,依法进行开庭审理,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 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 , 应当附卷 。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 , 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 , 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 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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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一、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
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
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 , 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
首先对同一的证据 , 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
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 , 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 , 有无矛盾 , 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 。
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 。
不但如此,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物证、书证与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等等,以便从中发现问题 , 进一步查证核实 。
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 。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起诉、不起诉的结论性意见 。
最后还应注意,证据是否充分,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 , 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
二、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 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 , 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 , 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 。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 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 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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