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何定性【保险诈骗罪如何认定,保险欺诈的表象实质】深圳环猎证据调查网:我国保险事业起步较晚,有关规章和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 , 不法分子利用保险行业管理上的漏洞,实施各种形式的保险诈骗活动,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 。本文拟对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能有所裨益 。
一、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问题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保险诈骗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一直存在争议 , 看法各不相同,这些争议并未因为刑法的修改而停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金融诈骗罪各条所说的“数额较大”,并不是指行为人已骗取的财物数额,而是指行为人已实施金融诈骗活动,意图骗取的财物数额 。有的认为 , 国外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 , 一般都将该罪规定为举动犯,但我国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则规定为结果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而没有骗取保险金的,就应当以未遂论处 。有的认为,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就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即是否实际骗取了保险金,未骗得保险金的,行为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如果骗取了保险金,即构成本罪 。我们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关于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阐述都有合理之处,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 。其中第一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诈骗违反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 。所谓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该法明文规定了各种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违反保险法律、法规,仅违反保险行政法规,也就不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比较而言,第三种意见有可取之处,但没有指明法律所要求的“数额较大”之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保险诈骗罪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 , 如果所骗取的保险金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就不能以保险诈骗罪论处,更不能以犯罪未遂论处 。
二、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问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 , 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这三类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 都牵涉伪造或变造保险事故证明材料 。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 , 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明知自己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会给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但由于接受贿赂或碍于同学、亲友、朋友情面等关系,还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证明文件 。从客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在犯罪分子实行犯罪之前或实行犯罪过程中给予帮助,便于其实行犯罪或易于完成犯罪行为 。从主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具有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 , 才能决定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如果实行犯没有实施他所帮助的犯罪,帮助犯就失去了处罚的根据 。因此 , 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为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创造了条件,起到了帮助作用,属于复杂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如果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就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应以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外,其他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人相互勾结 , 以实施保险诈骗为目的 , 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相互勾结 , 实施保险诈骗的,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实践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构成贪污罪 , 有的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有的认为应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其分工不同,但其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应以共同犯罪整体行为表现的性质为依据,而不能只局限于犯罪特征的某一个方面 。因此,我们认为正确认定“内外勾结”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犯罪 , 依据以下原则,应以主犯的基本特征来决定,主犯的性质决定从犯的性质 。犯罪中,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 , 就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身份来确定犯罪的性质,如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贪污罪 , 如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职务侵占罪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 。
三、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正确区分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影响着一些保险诈骗案件能否构成犯罪 。对此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实质上仅存在既遂形态,只存在罪之是否成立的问题,而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有的认为,在认定该行为时,“主要把握以下特征:……第三,行为人已实际取得了保险金,或者保险公司也支付了保险金 , 且达到一定的数额 。因此 , 这种犯罪是一种既遂犯罪” 。有的认为,“从犯罪构成来看,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对保险公司实施了欺诈行为并非法获取了保险赔偿金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保险欺诈犯罪……因此,是否取得保险金只是保险欺诈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不是保险欺诈行为成立与否的条件” 。我们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均否定保险诈骗罪的未遂问题,理论上没有依据,实践中是有害的,不利于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此,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根据刑法规定,数额犯以已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为既遂标准 , 保险诈骗罪也不例外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 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把财物骗到手,是诈骗未遂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 ,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 , 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形式肯定了保险诈骗存在的犯罪未遂,从而结束了对此问题争论不休的混乱局面 。
四、保险诈骗罪的数罪问题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 ,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所谓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的,除构成保险诈骗罪外 , 还可能构成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毁坏交通工具罪等犯罪 。如果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 骗取保险金的,除构成保险诈骗罪外,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 。这两种行为按照理论界的通说,属于典型的牵连犯 , 都属于为实现保险诈骗犯罪这一目的行为,而其方法或手段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应择一重从重处罚,而不实现数罪并罚,但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以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有利于加大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 。
司法实践中 , 有的犯罪分子为骗取保险金而实施伪造印章行为,当伪造印章行为已经完成 , 而实施保险诈骗尚未完成,如何处罚,有不同的意见 。有的认为,应当以独立的数罪实行数罪并罚;有的认为,应当按牵连犯处理,择一重处;有的认为,应当以想像竞合犯 , 择一重处 。我们认为,上述第一、第二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没有分清一个预备犯和既遂犯竞合的问题 。比较而言,第三种观点是合理的 。就本罪而言,应当以保险诈骗罪的预备行为来论处 。保险诈骗罪与伪造印章罪的法定刑前者重于后者 , 即使定预备犯也会放纵犯罪 。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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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骗保医疗如何定罪呢诈骗工伤保险要判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如果犯罪嫌疑人诈骗的工伤保险数额巨大或者是存在其他严重犯罪情节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且应当判处相应的罚金 , 但是如果行为人或者是用人单位诈骗的工伤保险的金额较少的 , 就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认定的:(一)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 。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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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如何认定的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1、行为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保险金的数额达到了较大标准;
2、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的;
3、行为人编造虚假保险事故原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夸大损失的程度的;
4、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被保险人人身损害保险事故的 。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 数额较大的...: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 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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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怎么认定标准法律分析:“保险诈骗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客体要件 。保险诈骗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主体要件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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