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 。严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用收容审查 。
对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但其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经征得家长或者监护人同意,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人身保护措施 。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解除保护措施 。
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有行凶、逃跑、自杀等紧急情况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依法予以拘留 。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文章插图
对惯犯、累犯,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确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逮捕 。
拘留、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单位 。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调查讯问不得影响其正常学习 。
对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犯分别关押、管理,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给予照顾 。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械具 。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械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械具 。
看守所应当充分保障被关押的未成年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 。对患病的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 。
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办理 。对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尽量缩短羁押时间和办案时间 。超过法定羁押期限不能结案的,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应当立即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 。严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用收容审查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但其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经征得家长或者监护人同意,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人身保护措施 。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解除保护措施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对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有行凶、逃跑、自杀等紧急情况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依法予以拘留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对惯犯、累犯,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确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逮捕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拘留、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单位 。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调查讯问不得影响其正常学习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犯分别关押、管理,并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在生活和学习等方面给予照顾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械具 。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械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械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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