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谋虚假离婚的特征是什么,通谋虚假离婚的特征是什么


通谋虚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某种目的而虚构离婚的情况 。其特征包括:
1. 双方离婚没有实际的原因,只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编造的 。
2. 双方离婚后,仍然保持着婚姻关系 , 只是表面上解除了婚姻关系 。
3.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配和抚养子女的责任等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常理 。
4.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采取一些手段 , 如虚报财产、偷逃税款等,以达到某种目的 。
5. 双方离婚后很快复婚或再婚,显然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 。
6. 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缺乏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如未及时公告、未办理财产分割手续等 。
以上是通谋虚假离婚的一些特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往往十分复杂,需要深入调查才能判断是否存在虚假离婚的情况 。
通谋虚假离婚的特征是什么法律分析:特征如下:
1.该行为是夫妻双方协议通谋后做出的;
2.离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3.双方离婚只是形式上的或暂时性的,实质上并没有永久性解除夫妻关系;
4.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
【通谋虚假离婚的特征是什么,通谋虚假离婚的特征是什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 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 , 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调解无效的 , 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 , 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 , 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 , 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哪些情况属于欺骗离婚行为法律分析:一般而言 , 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 , 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 。(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 , 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 。(4)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 , 待预期目的达到后 , 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 。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 , 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 , 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 , 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虚假网络信息的类型有哪些虚假离婚的类型有:
1.通谋离婚,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2.欺诈离婚,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调解无效的 , 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如何认定假离婚真躲债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同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 , 二是欺诈离婚 。
咨询:
如何认定假离婚 , 假离婚在法律上有效吗?是否违法?
律师解答:
通谋离婚 , 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 , 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 。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 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诈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反获取离婚登记 。(4)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按约定复婚 。但也有一部分人弄虚作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欺诈离婚 , 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 , 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1)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 , 而受欺诈一方并不离婚的真实意思 。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 。如果知道真相,不会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真正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后即行复婚 。(3)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诈婚姻登记机关 。
假离婚是有效力的 。一旦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在法律上就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常常有夫妻弄假成真,导致一方在婚姻情感及财产方面受到重创 。但是离婚之后这些都是有效力的 。
假离婚不违法,办假离婚证,分情况;如果是在民政局办离婚证,假离婚,这个不犯法;如果伪造假离婚证,则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办理假离婚证,制造假证者嫌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和印章罪有可能锒铛入狱 。因为离婚证是假的,并没经过民政局认证,所以就还是合法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仍属于俩人 , 也要承担民间借贷连带偿还责任 , 其仍须各自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
律师解析:
所谓的“假离婚”就是 , 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 , 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同时商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 。但双方离婚后,一方反悔不再办理复婚手续 , 从而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情况 。
假离婚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为了子女上学、落户;有的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政策;有的是为了逃避赡养老人;还有的是为了在单位分房子;也有的是为了办理出国手续更加方便 。也有的本身就是一方为了达到和对方离婚的目的,而编造了种种离婚的理由诱使对方“上钩”,在对方上钩后 , 又拒绝办理复婚手续,致使对方在感情上受到伤害,或在财产分割上受到损害 。
对于协议离婚的,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但是只要在离婚登记的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过错的,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会撤销登记的 。那些情况属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呢?比如:办理离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没有亲自去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没有达成离婚协议的 。
对于调解离婚的,只有调解程序违法的才可以申请法院重审 。那些情况属于调解程序违法呢?比如:一方当事人未在调解书上签字的 。只有通过再审程序撤销离婚的调解书,才可能是假结婚归于无效 。
对于法院判决离婚的 , 也应当通过再审程序,撤销离婚判决 。
假离婚的撤销 , 要的条件非常严格,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认为是假离婚的案件都能予以撤销 , 这要看当初离婚的程序是非违法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 , 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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