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争执的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下列案件适用于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案件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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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行为案件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的侵权行为地 ,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
(3)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
(4)票据纠纷案件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 , 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 , 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管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
(5)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 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7)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 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 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9)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 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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