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
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
“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夫妻生育子女,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过生育服务登记平台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登记信息单 。”
六、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 。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
八、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患者(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 。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
九、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民生政策有关规定提高奖扶标准 。
“前款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 。”
十、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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