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报告 青少年故意伤害罪案例分析( 二 )


聚众斗殴罪,是指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藐视法纪的动机,聚集多人成帮结伙地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成立聚众斗殴罪虽然需要多人参与,但不要求斗殴的双方都必须三人以上 。例如,一方一人、另一方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仍然成立本罪 。成立聚众斗殴虽然要求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双方都有组织、策划、指挥者,斗殴一方的首要分子约定对方人员斗殴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斗殴不等同于重伤或杀人 。
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即刑法第292条第2款属于法律拟制,斗殴者致人重伤、死亡时,即使没有伤害、杀人故意,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另外,所谓致人重伤、死亡,也不限于致斗殴的对方成员重伤、死亡,斗殴行为导致本方成员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但是,鉴于聚众斗殴的特殊性,根据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只应对直接造成死亡的斗殴者和首要分子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对其他参与者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不能查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也不宜将所有的斗殴者均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仅应对首要分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如果不作上述限制,那么,在一人死亡的情况下,斗殴双方的所有参加者都成立故意杀人罪,这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 。
因此,本案的发生,是被告人苟某某组织、邀请、发起的,造成被害人李某重伤系赵某所为,他们的行为性质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性质,那么对苟某某、赵某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彭某、颜某、刘某某应依照《刑法》第292条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至于对彭某、颜某、刘某某聚众斗殴适用刑度的问题 。辩护人认为,根据法庭调查和辩护人的询问,几被告人聚众斗殴次数不够多次、人数为达到10人以上、斗殴时间短促、围观群众较少、亦未影响交通秩序和持械斗殴情节 。因此辩护人认为法院应依照“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个刑度对彭某考虑量刑 。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性质,对不属于首要分子、重伤行为直接实施者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即对彭某、颜某、刘某应当按照《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苟某某、赵某应当按照《刑法》第292条第2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三)、关于彭泽在本案中的量刑情节问题
法定情节方面
1、彭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之规定,彭某符合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
2、彭某当属于从犯 。通过法庭调查和被告人的供述及本案证据已经充分证实,彭某是参与了实施斗殴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撑场子的辅助作用,其行为表现也非常轻微,打了被害人几耳光;组织斗殴的的、发起斗殴的均系苟某某 。因此,公诉机关以其作为主犯指控追究其刑事责任属错误 。
3、彭某初犯 。不应当因为受到劳教行政处罚就影响其初犯的成立 。初犯是相对于累犯而言,《刑法》第65条就一般累犯是这样规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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