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代理人近亲属关系证明 诉讼代理近亲属包括哪些人员( 二 )


沈阳市于洪区法院(2018)辽0114民初6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近姻亲关系是指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的血缘关系,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案中,欧静华系原告欧静萍的妹妹,系原告欧子江的姐姐,原告欧静萍、欧静华、原告欧子江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欧静华与张向东系夫妻关系,故张向东与二原告构成近姻亲关系,故张向东可以以二原告近亲属的名义作为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
新余市中级法院(2019)赣05民终1043号
【出庭代理人近亲属关系证明 诉讼代理近亲属包括哪些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潘蠢牙系张莹配偶潘小金的哥哥,潘蠢牙与张莹具有近姻亲关系,潘蠢牙具备代理张莹进行民事诉讼的资格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已对案外人陈素梅进行询问,陈素梅陈述其根据潘小金指示向黄传金转款1,390,842元 。综上,黄传金主张潘蠢牙不具备代理资格、陈素梅向其转款1,390,842元与本案无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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