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的概念和特征 消防法全文实施细则( 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完善网络、电话等举报投诉途径,并线接入统一查处平台,实现及时核查、处理、反馈和回访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以及第三款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前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其包房内未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筑面积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储存可燃物资仓库未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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