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如果乙公司在2021年5月31日之前能够取得费用的有效支付凭证,则该项30万元的租赁费用,可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如果乙公司至2021年5月31日仍未取得相关租赁费的有效支付凭证,则应在汇算清缴时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
那么,如果乙公司在2021年5月31日之前未能取得相关有效支付凭证,但在5年内取得了其2020年实际发生的30万元租赁费的相关有效支付凭证,例如,在2021年11月(或2023年3月)取得了相关租赁费发票,又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除此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可在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2020年计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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