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 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 , 不得委托他人 。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 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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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 , 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 继承开始后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 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 , 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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