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种种原因 , 高先生有过自书、代书、公证等多份遗嘱 , 且内容不尽相同 。临去世前 , 高先生的想法又发生了改变:把所有的遗产都交由对自己最好的小女儿继承 , 并因此自书了一份遗嘱 。该遗嘱可以否定公证遗嘱吗?
【点评】
尽管《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 , 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即赋予了公证遗嘱最高的效力 , 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 , 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 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 , 内容相抵触的 ,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也就是删除了《继承法》的对应规定 , 不管以什么形式出现的遗嘱 , 如果内容相抵触 , 都实行“遗嘱最新第一” , 即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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