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 法定违约金有哪些

实践中很多人在拟写合同违约条款时 , 都会产生同样困惑:违约金法律上限是多少?有人说没有上限 , 有人说最高支持总标的的30% , 总标的又是什么?也有人说是20%等等 。之所以会产生不同的理解 , 源于《民法典》没有颁布以前 , 违约金的上限没有在法律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 , 而是散见于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相关会议纪要中 。
【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 法定违约金有哪些】一、违约金在不同时期的规定
1. 原《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上限做出规定 , 合同法司法解释 , 对违约金的意见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 , 兼顾公平 。

定金违约金赔偿标准 法定违约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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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 ,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 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 , 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 , 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9条规定 ,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 , 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 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 , 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 并作出裁决 。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 , 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看到了违约金的最高上限为30% , 并且以“一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数 , 不过其中也提到了“预期利益” 。
2.倾向于尊重约定原则 , 并且计算基数包括了预期利益 。
同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50条规定: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 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 , 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 , 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 , 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 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 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实施时间是2009年5月13日 , 《九民纪要》颁布实施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 , 比合同法司法解释公布日期在后10年 , 从第50条内容可以看出 , 为适应并繁荣当时社会经济 , 对违约金的约定标准上给予合同主体充分自主权 , 约定违约金不属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 而是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 , 除民间借贷类案件外 , 其他合同债务人不得以民间借贷上限标准为抗辩理由 。
3、《民法典》倾向于尊重约定 , 只有约定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才可依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酌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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