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流程 刑事案件讯问笔录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属于言词证据,具有较强主观性,经过办案人员形成文字材料后,则具有更强的个人色彩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零口供”定罪的可能,然而司法实务中,“零口供”案件极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仍是定案量刑极其重要的证据 。因此对此类证据的审查尤为重要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讯问笔录审查 。
01 审查讯问主体资格
●审查参与讯问的侦查员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流程 刑事案件讯问笔录的规定

文章插图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不得少于二人 。如果讯问笔录签字的讯问人员少于二人,且未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对于讯问笔录少于二人,侦查机关提交的补正或解释,应当着重审查讯问人员是否实际参与讯问工作,即同一讯问人员是否在同一或交叉时间段讯问不同嫌疑人的情况 。
●审查笔录载明讯问人员与监控录像是否一致
审查监控和讯问笔录载明的情况是否一致,若两者不一致,应要求侦查机关作出补正或作为合理解释,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
刑事案件通常两名侦查员主办一案件 。讯问工作中,对于嫌疑人较多的案件,因主办民警对于案情较为熟悉,通常作为讯问的主体人员 。在最终形成笔录时,为避免时间和讯问人员冲突可能会让同事代为签字 。
●审查讯问人员的身份
《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 。对于讯问人员不是上述机关的侦查人员的,相应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
●审查讯问人员是否应当回避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侦查人员在碰到法定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 。在讯问笔录中,若发现讯问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可要求侦查机关重新讯问 。
●审查提讯证中与讯问笔录签名是否一致
对于讯问笔录载明的讯问人员和提讯证载明的讯问人员不一致的,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
●审查讯问人员是否告知权利义务
讯问人员在首次讯问时,应当告知被讯问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从宽政策等相关法律规定,若讯问人员未告知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且未经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则应当排除首次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
02 审查讯问时间
●讯问时间是否畸长
目前,虽然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讯问的时间和时段,但是对于长时间的讯问笔录,应当慎重审查讯问笔录起始和结束的时间 。对于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不能同步的情况,应对笔录真实性进一步核查,若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则应当予以排除 。
对于笔录中“中间休息半小时”或者“吃饭/厕所半小时”的情况,应当特别注意笔录前后被讯问人态度的转变 。若被讯问人供述和态度发生较大转变,应当着重审查监控录像中被讯问人是否离开过监控视频 。
●审查讯问笔录的内容与讯问时间是否相符
对于讯问时间畸长,笔录内容却较短的 。审查重点同样是笔录和录音录像的是否同步 。
●审查是否同日内短期多次讯问
审查同日内讯问次数及讯问时间间隔,若次数较多且间隔较短,则可能存在疲劳审讯的可能,应注重和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比对 。
●审查提讯时间与讯问时间是否一致
若讯问时间和提讯时间存在较大差距,则可能存在讯问不真实或疲劳审讯的可能 。
●审查是否存在讯问人员同时讯问多名嫌疑人的情况
审查讯问人员若同时对多名嫌疑人同时进行讯问,对于该类笔录未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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