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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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 。
(四)客观方面
本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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