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规定( 五 )


【典型案例】(2019)苏05知初747号 苏州微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朱某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朱某曾任原告微某公司集成部经理,2017年2月10日,朱某与微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 。任职期间,朱某与微某公司签署《善意使用及保密协议》,其中第二条第4款规定:“离职2年内,乙方不得以自己名义或假借他人名义,申请与甲方工作相关的相关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也不得将其在甲方工作期间所获取的相关知识产权资料及信息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申请相关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并约定若有违约,则应赔偿30万元 。被告离职后加入源某公司并于2018年11月6日申请涉案专利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只有竞业限制及服务期关于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约定才有效 。本案协议中约定如员工违约,员工需赔偿微某公司30万元损失的约定,并非针对竞业限制和服务期问题,而是针对员工未将离职2年内的知识产权无偿归于原单位的情形 。该约定不仅因其系格式条款而应被无效,而且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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