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人聂凯凯作为案发旅馆的实际经营者,其对于旅馆房间拥有场所上的管理权和支配权 。5 名吸毒人员(含 1 名未成年人)先后入住聂凯凯经营的旅馆,并在房间内吸食毒品 。尽管聂凯凯事先并不明 知该 5 名客人人住的真实目的是吸食毒品,但其在到房间送毛巾等物品时,发现这 5 名客人吸食毒品的行 为后,既未作制止,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放任吸毒行为的继续发生,其行为客观上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 了场所,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 。参照上述立案追诉标准,本案同时具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2次以上、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等情形,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即二年内第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才作为犯罪处理 。【叶晓颖等《<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案例】张某、邵某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案((2016)鲁11刑终47号)
【裁判理由】根据2016年4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吸毒两次,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多次”,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构成犯罪 。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无罪 。
【案例】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理由】本院认为,颜某某与贺某某属于共同居住人,在贺某某承租的房屋内吸毒的人员仅为柴某某、刘某某,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容留次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故综合全案,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认定贺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
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主要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群体利益的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应该明知容留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如何认定“明知”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仅凭行为人口供【陈国庆 韩耀元 宋丹《<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解读》】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主要是指为赚取场所使用费或者为了招揽生意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形,如专门开设地下烟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收取场地使用费,或者娱乐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为招揽生意而容许顾客在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 。【叶晓颖等《<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案例】佐尔敦·伊敏容留他人吸毒案((2017)湘0202刑初424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侦查机关在被告人佐某某的租房厕所内,发现死者阿某某的尸体属实 。据被告人佐某某的多次供述,阿某某生前与佐某某先后吸食冰毒、麻古、海洛因等毒品 。但庭审中,对死者阿某某的死因,公诉机关未提供现场勘查笔录及死者阿某某的尸检报告这两项关键证据予以佐证,即公诉机关认定死者阿某某生前是否吸食毒品的证据不足 。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佐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的指控证据亦不足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佐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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