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容留他人吸毒罪构成要件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否包括本人( 四 )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在司法工作中,可以将行为人“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刑事处罚的”认定为第一款第七项中“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不构成累犯的,依法定罪处罚;行为人构成累犯的,可以认定累犯但不予从重处罚,以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叶晓颖等《<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
经研究认为,通常情况下贩卖毒品行为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并不具有刑法上的牵连关系,故原则上应单独评价,在容留他人吸毒行为达到定罪标准的情况下,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多次让他人在相关场所“试吸”毒品后又向其贩卖毒品的,因让他人“试吸”毒品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的手段行为,故不宜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并数罪并罚 。【叶晓颖等《<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场所”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容留”的一关键检验标准就是“场所”的界定 。在界定“场所”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应作广义的解释,它泛指一切可供吸毒的空间 。包括容留行为人自己的住宅、居所,或者租赁、借用他人的住所,以及宾馆、饭店、酒吧等营业性场所和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等空间 。本罪中的“场所”,不要求是专门用于吸毒的场所 。
2、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是指为吸毒的人员提供一个相对隐蔽的场所,该场所不要求完全封闭,只要相对于外界隔离,一般人难以发现吸毒行为即可 。
3、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场所”,不要求行为人有绝对支配权、控制权 。行为人对空间的占有、支配的程度,并不需要达到民法意义上的使用、处分权限,只要场所可为容留人自己管制,并只需在容留时具有管制力即可,而不需要也没有必要要求容留人必须对场所具有支配力 。(只要容留人认为对场所是具有一定管理和控制能力即可,即使只是临时的管制力,而不必要求对场所具有支配力)【张洪江等《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司法适用与定罪量刑》】
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仅限于容留者拥有对场所的支配、控制权,而被容留者未经容留者允许,不享有场所使用权的情形 。此外,对场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权的一方放任另一方在共同的住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放任者不符合认定为犯罪的条件,对其亦不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叶晓颖等《<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笔者认为应对“场所”作广义理解,刑法意义上可以理解和界定为:行为人为容留吸毒者提供的享有一定控制权或管理权,并在相对隔离或者封闭场所积极行使所有权、管理权或使用权的场所空间,这一场所空间还包括行为人实际控制的临时性场所、各种半封闭式的交通工具和限制性的开放场所空间 。【薛正俭《容留他人吸毒之“场所”应作广义理解》】
【案例】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认定刘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现有证据材料中,刘某某供述和辩解其与吸毒人员邓某某系情人关系,邓某某会给她生活费,并给她钱交房租;邓某某否认其与刘某某的关系,但承认其每月会给刘某某费用;因无法查实刘某某与邓某某的关系,故认定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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