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七大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2)


在本案中,主要有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和振华公司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即能否作为原、被告参加诉讼;二是振华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
关于第一个问题,《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中华环保联合会系 2005年4月22日在民政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自登记之日至本案起诉之日成立满5年,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满5 年,并无违法记录 。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 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 条规定①,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 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 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可以视为是具有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 。振华公司超量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 尘会影响大气的服务价值功能 。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酸雨的前导物,超量排放可至酸雨从而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烟粉尘的超量排放将影响大气 能见度及清洁度,亦会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 。振华公司自2013 年11 月起, 多次超标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经环境保护行 政管理部门多次行政处罚仍未改正,其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故振华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
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承担责任 的方式包括六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诉讼期间,振华公司放水停产,停止使用原厂区,可认定振华公 司已经停止侵害 。在停止排放前,振华公司多次超标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影响大气能见度及清洁度,振华公司超标排放 污染物的行为导致了大气环境的生态附加值功能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生 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 。同 时,振华公司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精神性环境权 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 详见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环公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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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绿色原则与其他原则的表述上有所不同,其他原则使用 了“应当遵循”“不得违反”等表述,而本条使用的是“应当有利于”的表 述 。因为人类的生存发展依靠自然环境,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造成自然资源 及生态环境的损害,但是我们要将这种损耗降到最低点,秉承有利于节约资 源,保护环境的价值观念,以缓解资源的稀缺性、耗竭性,促进人与自然的 和谐共处,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从小事做起,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比如,在选择交通方式上,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 是自行车等出行方式,倡导低碳环保的出行方式;又如,进行旧物回收,减 少对环境的潜在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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