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 伤情鉴定时间由谁来决定的( 二 )


4.对当事人要求自行聘请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的 , 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公安机关聘请鉴定 。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意见 , 公安机关可以参考 , 但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六、被侵害人拒绝鉴定的处理
1.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 , 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拒绝进行伤情鉴定的 , 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 并可以根据已认定的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
2.经公安机关通知 , 被侵害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安机关确定的时间内作伤情鉴定的 , 视为拒绝鉴定 。
七、出具鉴定意见
1.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 , 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 。鉴定后 , 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 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 , 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多人参加鉴定 , 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 , 应当注明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 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2.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所有需要鉴定的人体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 。
八、告知鉴定意见
1.办案民警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
2.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 ,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 并告知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 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 , 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
九、重新鉴定
1.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公安机关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 , 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7)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
2.申请
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 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 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
3.批准
(1)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 , 进行重新鉴定 。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 , 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
(2)必要时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
十、鉴定费用
【伤情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 伤情鉴定时间由谁来决定的】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 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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