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借名买房裁判规则 借名买房所有权的认定( 三 )


实务要点五:书面合同不是“借名买房”的必要条件 。
案件:商龙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233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院认为:
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之合意问题,商龙请求之基础系其与商洁就涉案B102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 。结合全案证据,依据商龙陈述,双方之间未形成书面合同,系就借名买房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对借名买房问题,商洁予以否认 。而从现有证据分析,1997年7月11日,商洁作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商龙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明确具体,均指向代签购买都市芳园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办理买房有关事宜 。从后续的履行情况分析,商龙作为受托人代商洁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履行了委托书中的相关义务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购买B102号房屋之合意,二审法院据此作出如上认定,本院不持异议 。
实务要点六:不具有当地购房资格借名买房请求办理过户手续的,法院不予支持 。
案件:姚江丽、姚生云、关月花与章乃文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新民申字第187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已确认再审申请人姚江丽与被申请人章乃文借名买房系无效行为 。国家对双方争议房屋的交易有特殊规定和限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 。本案中姚江丽因不具备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而借用章乃文的名义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行为 。关于承担责任比例问题,对于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有特殊规定和限制,购买人具有专属性 。双方当事人对此规定均明确知道,故对借名买房行为的无效后果,双方均有过错 。对造成的相关损失,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
实务要点七:借名买房协议仅对协议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行为 。
案件:罗利红、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6)粤行申98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院认为:
申请人主张其不拥有涉案集建国际名园×座×××号房屋产权、其被借名买房的事实不能作为市住建局收回罗利红经济适用住房的依据 。本院认为,虽然民事判决确认涉案集建国际名园×座×××号房产属于案外人罗松鹏所有,但申请人是在被诉收回决定作出之后才提起该民事诉讼的,且申请人与案外人罗松鹏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对作为外部人的市住建局不能产生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案被申请人根据涉案集建国际名园B座1807号房屋的相关登记信息,认定罗利红存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又购买其他住房的事实,并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被诉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再审申请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
实务要点八:借名买房协议违反他人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 。
案件:汤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申字第0433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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