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
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得出的结论:①《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送达方式;②送达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③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均可以采取电子方式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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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和延伸,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的具体电子送达方式,只能从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中去提取;经过整理,将民事诉讼中有关电子送达方面的法律法规汇总,供执法实务中参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
三十五、开展电子送达,如何认定“受送达人同意”?
答:电子送达以受送达人同意为前提条件,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受送达人同意:第一,明确表示同意,即主动提出适用电子送达或者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作出事前约定,即纠纷发生前已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作出约定,但此时需考察送达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若提供制式合同一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 。第三,作出事中行为表示,即在起诉状、答辩状中提供了相关电子地址,但未明确是否用于接受电子送达 。此时一般应向当事人作进一步确认,明确该地址用途和功能是用于联系还是接受送达 。当事人仅登录使用电子诉讼平台,不宜直接认定为同意电子送达 。第四,作出事后的认可,即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 。受送达人接受送达后,又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认定已完成的送达有效,但此后不宜再适用电子送达 。
三十六、电子送达可以采取哪些具体方式?
答:电子送达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但应当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进行 。采取即时通讯工具送达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微博等账号发出,并在审判系统中留痕确认,生成电子送达凭证 。实践中要注意避免分散和多头送达,同一文书原则上只采取一种电子送达方式,如果送达后无法确认该种方式送达效力的,可以继续采取其他电子送达方式 。
三十七、如何确定电子送达生效时间?
答: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送达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到达生效”和“收悉生效”两种标准,对应生效时间有所不同 。第一,对当事人主动提供或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电子地址的时间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二,对向能够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以“确认收悉”的时间点作为送达生效时间,具体包括:回复收悉时间、系统反馈已阅知时间等 。上述时间点均存在时,应当以最先发生的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
第二十四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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