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法明码标价处罚规定 物价法行政处罚条例

7月2日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 , 对现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简称《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现就本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的相关修订要点 , 简要归纳和评析如下:
亮点一:新增了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的规定 , 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 适用本规定 。同时在第十六条列举了包括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收费的、擅自制定或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改变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象、环节进行收费等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领域八类常见违规行 。另外 , 还明确了价格监管部门可以责令违反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改正 , 并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无法退还的部分上缴国库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进行约谈;对拒不接受检查、屡查 屡犯、拒不落实整改等情形的 , 可以将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 , 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

物价法明码标价处罚规定 物价法行政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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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新增规定 , 有效的加强和完善了价格行政执法实践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衔接 , 为价格监管部门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提供了更加充分的依据 , 有助于推动价格监管部门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 。
亮点二:调整了价格违法行为罚款计算规则
一是对经营者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形 , 调整罚款的计算方式 。现行《规定》对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几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 , 在经营者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形下 , 均规定了罚款金额上、下限的具体金额 , 而《征求意见稿》调整为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该调整使得罚款金额的大小与涉案行为的危害后果和严重程度的关联性更加紧密 , 对于危害后果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威慑力更大 , 例如 , 若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涉及的销售金额越大 , 则其面临的罚款金额也越大 , 并且可能远远超出现行规定 。当然 , 《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销售额”到底如何界定是一个有待明确的问题 , 是仅计算涉案商品的销售额 , 还是计算违法行为发生期间经营者的总销售额?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是为了避免处罚过重 , 《征求意见稿》也设置了罚款上限 , 规定以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计算罚款的 , 罚款不得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0% 。
亮点三:回应社会关切 , 对电商平台的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等进行规制
对于当前广泛热议的电商平台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价格战等新业态中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竞争秩序的行为 , 《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相应规定 ,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 , 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 , 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 , 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或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 , 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 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 可以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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