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二 )


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该案的关键是得利人须举证证明其支付了购房款 。根据查明的事实,他方已证明涉案房产为其向地产开发商购买,而在该房产被认定为属得利人所有的情况下,他方有理由请求得利人向其支付购房款 。对此,得利人须举证证明其已经向他方支付了购房款,方可构成有效抗辩,否则,他方关于得利人未支付购房款而取得房屋产权构成不当得利的主张即为成立 。质言之,他方支付了案涉房产的购房款,但未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与此相对应,得利人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如不能证明已经支付了对价,其因此取得的利益正是他方所遭受的损失,两者之间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本案的关键在于,得利人能否证明其向他方朝支付了购房款 。二审法院认为,他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得利人“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书导致自身受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明显错误,应予纠正 。
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7)浙民申3292号民事裁定书中就认为“不当得利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与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缺乏证据时的诉讼捷径 。一方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权利,应就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他方应就得利人收取其汇付的款项欠缺合法依据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
【简述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结合他方与得利人之间就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事实掌握的可变动以及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民法院在就不当得利进行司法审查时,通常会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他方,要求他方作为权利主张方就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获得利益承担证明责任 。但当他方已举证证明其遭受损失、得利人获得利益,遭受损失与得利人获得利益存在因果关系,导致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人民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将举证责任予以相应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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