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产生的必要费用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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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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