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全文释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三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实际上确认了“中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 。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 , 即男方有生育愿望 , 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 , 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以往的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这一点 。
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 , 不存在谁的权利优先于谁的问题 。我国的国家政策和法律均确认和保护公民享有生育权 。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 , 属于人身权的范围 , 故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 。之前的法律规定对于男方生育权的保护是很弱的 , 如果夫妻双方的生育权产生冲突 , 得到保护的就是女方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 , 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 不在此限 。”但如果不顾男方反对 , 擅自“中止妊娠” , 仍然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 , 则是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 。因此 , 这次司法解释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利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 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 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 , 涉及到的抚养费官司也多 。一方若不配合鉴定 , 法院推定亲子关系确立要冒很大风险 。现在根据第二条 , 只要一方提供必要证据 , 例如照片、视频等可以证明双方在哪个时间区间内同居或存在两性关系等 , 再结合小孩的出生日期等 , 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确立 , 从而为抚养费的判决奠定基础 。
以前法律对此类问题无明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曾对个案进行批复 , 总指导方针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 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 , 区别情况 , 慎重对待” 。
应该说 , 原来的规定与做法过去的确起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作用 , 但随着时代变化 , 现实是如今男方往往因为无法举证而被迫抚养别人的子女 , 或者明明是自己的子女却因一方不配合而无法相认 。新的条款更为科学 , 而且保障了子女利益 , 根据新条款的精神 , 子女仍然可选择是否进行亲子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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