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 )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 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
(二)年满六十周岁后 , 住院治疗期间 , 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 , 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 , 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 , 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 , 应当优先保障 , 并给予优惠 。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 , 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 , 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注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 , 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 , 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 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
第三十四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 , 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
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 , 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 , 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 , 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
国家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 , 按较高标准执行 。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 ,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
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且女方年满四十九周岁的夫妻 , 在生活确有困难或者住院期间可以发放护理补贴 。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参照执行 。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 , 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
第三十五条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 ,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 , 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 , 毁坏其财物 , 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 , 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 , 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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