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五 )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
第三十八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 , 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托育服务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 ,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 , 有下列行为之一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 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 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一条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 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 , 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最新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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