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2022婚后买房的规定 新婚姻法婚后买房的规定】所以,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借贷和一般赠与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考虑将其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 。
二
近些年来,随着房价高涨,部分子女刚参加工作不久,无力独自支付购房费用,父母出资帮助购房比较普遍 。而一旦子女遭遇婚变,要分割房产,由于这种分割表面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实际上暗含了对父母财产的分割,可能造成父母资产大幅缩水、财富代际传承目的落空 。所以,父母为保全自己的出资,往往以借贷为由请求返还出资款,而子女的配偶则往往主张赠与,拒绝返还 。
对此,法官会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并结合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判断,但目前来看,基本上无非是赠与或借贷两种结论 。
> 认定为赠与的,其关键证据往往是录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因此,对于赠与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
对于用以证明赠与的录音证据,我认为必须审查其形成的时间 。如果该录音形成于父母知道或应当知道子女夫妻关系恶化、开始闹离婚等情形之后,则父母“不用你们还,我自己会还”等赠与的意思表示,可认定为无条件的一般性赠与,同时可排除附条件赠与的可能性 。
如果该录音形成于子女夫妻关系比较正常或良好的时期,则不能排除赠与系附条件赠与的可能性 。咱们中国的老百姓,在红白喜事等场合往往比较看重“讨彩”“吉利”等字眼,在好的时候会比较忌讳说不好,特别是在结婚的时候说离婚等等 。所以,基于这种民族性格,在关系尚好时表示的大额赠与,不宜简单认定为无条件赠与 。
> 认定为借贷的,其主要证据往往是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借条,而且借条上只有自己子女的签名,没有子女的配偶的签名 。在诉讼中,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其利益具有一致性,但双方与子女的配偶则已经是对立关系 。所以,子女向父母出具借条,将原来的借贷关系书面确定下来,或者将原来的赠与关系转变为借贷关系,都是非常方便的,闹离婚前后,随时都可以完成 。特别是在子女系独生子女的情况下,子女擅自向父母出具借条,不能排除当初的出资系赠与的可能性 。
不过,对借贷事实的证明,根据最高院民诉法解释第108条,并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只须具有“高度可能性”就可以 。该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但,即便如此,我个人对上述借条在独生子女情况下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依然持怀疑态度 。因为,相对于子女配偶一方不能提供录音等有效反证而言,该借条只具有相对优势 。所以,这只是达到了简单优势的证明标准 。如果收受借条的另一方是除父母以外的对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普通亲友,则其证明力更大,应该说具有高度可能性,因为普通亲友赠与的可能性极低,而父母则反是 。故子女向父母出具的借条的证明力较小,若说具有高度可能性,则有点勉强 。
从效果上看,法官若据此将出资性质认定为借贷,子女的配偶可能会很不服气:“他们随随便便写张借条,赠与的出资就变成夫妻共同债务了?什么破法院!一点都不能明察秋毫!明明已经送给我们了,现在又要拿回去,真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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