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我国《劳动法》中出现的一个法律概念,是特指在劳动合同履行初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 。
《劳动法》设定该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在于劳动合同履行初期增进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相互考察了解,用人单位考察职工是否符合相关岗位的录用条件,而职工则考察用人单位工作岗位与自己职业规划的契合程度以及是否能提供自己希望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一旦任何一方感觉对方对于已经确定的劳动关系并不适合,可以在更加宽松的条件下重新选择,从而更加平顺地解除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 。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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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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