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
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
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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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 。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多长时间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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