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另一方拒不配合应当如何处理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
对方拒绝配合司法鉴定 , 视为放弃举证 , 应当推定申请鉴定一方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司法鉴定另一方拒不配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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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 ,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对方拒绝配合 , 会导致鉴定无法实施 , 无法认定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果 。此时应当推定申请鉴定一方所主张的待鉴定案件事实成立 。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 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 ,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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