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收养子女的 ,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 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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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 , 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 , 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 , 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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