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 京东和唯品会联合发布抵制电商行业要求商家“二选一”的公开声明 , 将电商市场的老问题再次推向公众关注的前台 。
声明直指竞争对手天猫的做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 并从道德上对这种做法提出指控 。而天猫则将声明描述为是“碰瓷式”竞争手段 , 并指明商家属于“自主选择” , 理由是天猫相对于竞争对手存在竞争优势 。
通过相互口诛笔伐的方式 , 的确可以在公众间产生有效影响力 , 但是在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层面上 , 并不是有助于理性、建设性厘清问题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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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独家协议判定不正当竞争存疑
如果认为竞争对手存在违法行为 , 不妨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行政机关启动正式程序 。在经法律程序认定之前 , 单方作出有关法律性质的判断并基于此提出公开指责 , 可能造成问题的模糊化处理 , 存在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
其实 , “二选一”的提法本身就比较模糊 。字面含义指的是电商平台要求商家只能选择一家平台 。这令人联想起互联网领域六年多前的另一次著名“二选一”事件 , 即 腾讯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 。据媒体统计 , 电商平台的“二选一”争论在媒体视野中呈周期性出现 。
根据京东和唯品会的声明 , 可以窥见此次电商平台“二选一”与“3Q大战”相比更复杂 , 不是不与天猫签“独家”合作 , 天猫就停止提供服务 , 而是会增加一些特定的不利条件 , 比如“受到削减活动资源、搜索降权、屏蔽等处罚” 。也就是说 , 商家与平台是否签“独家”协议 , 待遇会存在差别 , 并不是“二选一”的字面意思 , 即不签“独家” , 就必须离开平台 。
当然 , 待遇的差别严重到一定程度 , 也许就与直接拒绝提供服务的效果不相上下 , 例如直接“屏蔽”店铺的行为 。
【京东天猫唯品会不正当价格 京东唯品会诉天猫】如果仅是“削减活动资源”和“搜索降权” , 恐怕不能用“二选一”简单概括天猫平台的政策 , 而是在选择是否独家问题上 , 给出了影响商家选择的更多约束条件 , 引导其选择签下“独家”协议 。
此外 , 对于自愿签约“独家”的商家来说 , 他们期待能够获得相对于“非独家”商户更丰富的活动资源和更高级的搜索权益 , 也在情理之中 。如果平台对于“独家”和“非独家”都给予相同的待遇 , 倒是对前者构成了不公平待遇 。
实践中 , 销售商或代理商对于与自己签订独家销售或代理协议的供货方 , 总是愿意给出更多的优惠或投入更好的资源 , 这是行业惯例 。例如 , 德国一家签署了“独家特许经营”协议的被许可方发现 , 许可方对非独家经营者提供了同等的优惠条件 , 认为受到歧视待遇而起诉 , 最后结果是胜诉 。
因此 , 单纯因为平台对“独家”和“非独家”进行区别对待就认定其操作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 结论是存疑的 。京东和唯品会作为知名的销售平台 , 应该也会对“独家”合作方存在特定的优惠待遇 。
区别待遇可以存在 , 但要细致考察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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